近日,湖南省雙牌縣人民法院公開審理了一起破壞生產經營案,被告人劉洪佑、盧發蓮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,緩刑二年。 被告人劉洪佑、盧發蓮原系湖南南嶺民用爆破器材股份有限公司(以下簡稱南嶺民爆公司)裝卸崗位的臨時工人。2009年12月31日,南嶺民爆公司給二被告人下達了《清退通知》,限二被告人于2009年12月31日前離開該工作崗位,但二被告人拒不接受,并繼續在裝卸崗位工作。2010年1月4日上午,二被告人要求隨危爆運輸車進入南嶺民爆公司生產區從事搬運工作,經門衛檢查發現沒有通行證,而被攔住不準進入。二被告人見門衛不準他們進入生產區,遂采取攔車、坐臥運輸車輪胎下,以威脅自傷、自殘的方法堵住危爆運輸車出入,時間長達24小時之久。期間,南嶺民爆公司及雙牌縣矛盾調處中心、縣勞動局等部門組織人員多次到現場進行勸離,均遭拒絕。至上午10許,公安機關在現場將二被告人抓獲。二被告人的行為給南嶺民爆公司造成了直接經濟損失共計人民幣7808元。
法院審理認為:二被告人為達到未經許可在南嶺民爆公司從事搬運工作的個人目的,共同采取攔車和坐臥運輸車輪胎下,以威脅自傷、自殘的危險方式,堵住危爆運輸車進入南嶺民爆公司生產區運貨,經多方勸離仍不悔改,時間長達24小時之久,嚴重影響了南嶺民爆公司的生產經營,并造成了較大的經濟損失,故二被告人的行為均已構成破壞生產經營罪。鑒于二被告人均系初犯,且歸案后,認罪態度誠懇,同時經過教育后,充分認識到了自己行為的違法性和社會危害性,并積極主動賠償了南嶺民爆公司損失7808元,有悔罪表現,可依法酌輕處理。故雙牌縣人民法院作出以上判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