4月6日上午,家住四方區實驗小區的楊女士通過搬家公司,將家中的大部分物品搬到了位于紹興路上的新居內。楊女士稱,搬運工人離開后,她發現一個裝有貴重化妝品等物品的箱子沒了蹤影,里面東西價值約2萬元。對此,搬家公司負責人表示,工作人員是讓顧客檢查了貨車上有無物品后才離開的 ,而搬運工人和司機都表示沒有偷拿顧客的物品,她建議楊女士可以報警處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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焦點 "嫦娥二號"將于10月1日18時59分57秒發射 7日上午,楊女士告訴記者,她和星火人搬家公司約定6日上午9時30分開始搬家,費用為200元 。但等物品搬到了新家,她再次清點物品的時候 ,卻發現一個箱子沒了蹤影。據楊女士介紹,箱子內的化妝品價值1萬多元,同時還有一些昂貴的保健品,再加上電熱水瓶、機頂盒等物品,共價值近2萬元。
楊女士說,搬家公司當時一共來了4個人,東西都裝到貨車上后,她的父親跟著車先去了新家。楊女士和母親隨后打車到達,但到達新家的時候,父親一個人上去開門,搬運工人已經開始搬運東西了。楊女士隨后趕到樓上將父親替換了下來,樓上樓下各留了2名工人搬接貨。“我父親上樓開門的這段時間,我們沒有人在車旁邊。”楊女士說,她懷疑有可能是在這段時間東西丟掉了。楊女士同時表示,由于工人在搬運時,直接將貨物放進電梯內,由樓上的工人接收,一旦有外人中途打開電梯,也有可能將東西拿走。
楊女士表示,事后她在與搬家公司溝通的過程中得知,搬家前應該簽訂價格協議,而搬運方也應該提醒自己貴重物品自行保管,但搬家公司并未讓其簽協議也未提醒她,因而她認為搬家公司應為物品丟失負一部分責任。
6日下午,記者聯系到了星火人搬家公司的周經理,對于楊女士提出未簽價格協議一事,周經理表示,只有顧客對價格不滿意時,他們才會拿出價格明細表,雙方協商好價錢后簽訂協議上有讓顧客妥善保管貴重物品的提醒。而楊女士當天搬家時談好了200元的價錢,雙方都沒有異議,再加上司機和工人都很忙,因而沒有簽訂該協議。她認為,作為顧客,也應該自己保管好貴重物品。周經理說,她希望楊女士能好好找找那些物品,實在不行可以報警,他們愿意配合警方調查。“不能顧客說丟了什么我們就賠什么,顧客沒有證據證明當時確實有這些東西”。
山東中苑律師事務所的李智明律師表示,由于楊女士和搬家公司之間沒有提前進行溝通,雙方在物品是否丟失的問題上未能達成一致,如果確實認定自己的東西丟失,還是建議楊女士報案,由公安部門介入調查。李律師表示,顧客在搬家之前最好問清楚搬家公司是否有相關協議,同時也將自家的物品列出清單,當著搬家公司的面進行核實。 記者 陳